石河子大学医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选拔办法(试行)
根据大学研究生处《石河子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医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研究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推免生的资格,制定推免生的选拔条件,确定学院推免生的名单。
第二条 医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推免组织工作,学院教科办、学办负责学生成绩核对和资格审查工作,推荐候选人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大学研究生处并进行公示。
第三条 学院纪检部门对推免生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二章 推免条件
第四条 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和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学习勤奋,成绩优秀。以在校期间历年的学业综合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且在校期间历年的学习成绩排在全年级相同专业学生的前10%,在申请时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且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6.推免生的外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或四级考试525分以上。
外语为其它语种或托福、雅思、GRE等其他类型的申请推免学生,推免条件中关于外语的成绩要求,须达到与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四级相当水平(需提供3名以上高级职称外语专家的联名推荐材料)。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中第1-4条,对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外语成绩达到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同时符合在校期间历年学习成绩排在全年级相同专业学生的前50%(含50%,在申请时不得有不及格科目,且具备本科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经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生有关说明、支撑材料和推荐信须推荐教师签名,进行公示),可申请推免研究生资格。
第六条 申请专项计划的学生,推免对象和条件、推免办法和工作程序按教育部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优先按照接收专项计划推免生单位的需求推荐。
第三章 推免程序
第七条 每年9月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和方案,研究生办公室统筹安排推免生工作。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
第十条 推免生须按教育部要求和接收院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推免生确定后,申请者须于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在系统中注册和填写基本信息,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填报志愿、确认复试通知和待录取通知等环节。
第四章 推免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石河子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 加盖学院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正式成绩单及成绩排名证明,同时提供成绩单扫描件(命名方式:证件号码_姓名);
3. 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4. 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具有学术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5. 经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的学生,需提交教师推荐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综合测评成绩是指入学起至今各学期综合测评分累加取平均值,所有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此综合测评平均成绩排序为综合测评推荐依据,依次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过程中严禁开具虚假证明或涂改学习成绩及专业年级排名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硕士研究生报考资格,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推荐免试录取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攻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可享受“科研素养提升计划”10000元。
第十五条 具体事宜见当年推免生工作通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医学院印发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