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挖掘自身潜能,奋发向上,突出专长,并以此为导向,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
第三条 享受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仅限于通过注册取得石河子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统招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由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项构成。
第二章 优秀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奖学金学生评选比例为15%。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为依据,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3%,其额度为每月300元;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5%,其额度为每月200元;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7%,其额度为每月100元。
第七条优秀奖学金采取同年级同一专业学生统一排名评选。
第八条 优秀奖学金的评比具体由各学院结合本院学生特点制定相应的评比实施细则,报大学学工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优秀奖学金评选由各院负责,评选工作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2个月内与其他各类奖助学金同步评选完成,由学院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各学院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全院公示报大学学工部审核后,由校计财处核准发放,并将评比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按每学期5个月计算,全年共10个月,毕业生的奖学金发至离校的当月,获奖学生审批表须经学工部盖章方可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参加评选优秀奖学金,如已获评者应予以取消。
1.本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或考查课不及格者;
2.本学年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3.缓考学生(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学生);
4.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义务劳动等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有夜不归宿、晚归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专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专业奖学金旨在鼓励学生报考农林、师范及体育类艰苦专业,凡在相应专业就读的学生均可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专业奖学金主要以学习成绩为依据,额度为每月100元,获得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评专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比具体由相关学院结合本院学生特点制定相应的评比实施细则,报大学学工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奖学金评选由各院负责,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全院公示报大学学工部审核后,由校计财处核准发放。
第十六条 专业奖学金以每年十个月计算,新生从取得学籍的当月开始,毕业生发至离校的当月。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参加评选专业奖学金,如已获评者应予以取消。
1.本学年有二门以上(含二门)考试或考查课不及格者。
2.本学年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由校级优秀学生奖、见义勇为奖、科研及科技发明奖、优秀运动员奖、英语四六级奖、数学竞赛奖、学习进步奖、专业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科技竞赛奖等学习、文体活动奖组成。
第十九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重点奖励荣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此奖由各学院每年按《石河子大学评优规定》评定。于当年10月底前报学工部审批,奖励额度为100~200元。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奖旨在表彰那些在社会活动中勇敢、诚实、挺身而出抢险救人,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学生。其奖励额度为300~1000元。此奖由公安部门确认,各学院学办报学工部审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边远地区农牧团场(国家指定的艰苦地区)工作的学校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按学校当年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及科技发明奖、优秀运动员奖、英语四六级奖、数学竞赛奖、学习进步奖、专业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科技竞赛奖等按照当年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拨付至学院的专项奖学金按照每年生均10元计算,支出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与学工部主管奖学金工作领导会签。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