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工作

石河子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刘红勤发布时间:2019-03-11浏览次数:12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我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提出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每年9月上旬,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石河子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学院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小组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30日前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的名单按照隶属关系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1.在受助期间受党纪、团纪处分者;

2.违反《石河子大学学生纪律管理条例》中任何一条条款者;

3.将助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之外者;

4.在受助期间退学或休学者。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