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我校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提出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每年9月上旬,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选举、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学院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石河子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的名单按照隶属关系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
1.在获奖期间受党纪、团纪处分者;
2.违反《石河子大学学生纪律管理条例》中任何一条条款者;
3.将助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之外者;
4.在受助期间退学或休学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