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5.热爱劳动,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6.身体健康,体育锻炼达标。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每年9月上旬,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下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选举、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按照本办法,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的名单按照隶属关系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发国家奖学金:
1.在获奖期间受党纪、团纪处分者;
2.违反《石河子大学学生纪律管理条例》中任何一条条款者;
3.将奖学金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之外者;
4.在受助期间退学或休学者。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河子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石大校学发〔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