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纪律管理,防止学生因住宿晚归、夜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根据国家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我校在籍的统招本、专科学生,除寒暑假和法定节日外,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中住宿。
第二条纪律要求
1.学生在严格遵守各项校纪校规及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生活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宿舍就寝。未经允许,禁止发生住宿晚归和夜不归宿行为。严禁学生租房住宿。
2.寒暑假期间留在学校住宿的学生,要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发生住宿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时,也按本办法处理。
3.法定节日期间不在学校住宿的学生,要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家庭所在地在本市或在市周边地区的学生,双休日如不在学校住宿,要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4.参加毕业实习或中期见习的学生,实习或见习期间若留在学校住宿,发生住宿晚归或夜不归宿行为时,也按本办法处理;实习或见习期间在实习或见习单位住宿的学生,严格按照单位的要求住宿。
第三条住宿晚归的界定
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在学生公寓关门(夜间)后一小时之内返回宿舍的,属于住宿晚归。
第四条夜不归宿的界定
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在学生公寓关门(夜间)一小时以后(含一小时),未在指定的宿舍住宿的,按夜不归宿对待。
第五条对住宿晚归学生的处理
无故晚归的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每月晚归五次以上者(含五次),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按次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每月晚归1-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每月晚归3-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每月晚归5次以上者(含5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一学期晚归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次数者,按相应的处分等级处理;
5.已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再有晚归行为,加重一级处罚;
6.凡是有无故晚归行为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石河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7.凡是因无故晚归行为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考察期内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8.有晚归学生,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一律认真查处晚归原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规、校纪校规加重处理。
第六条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
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按次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每月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每月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每月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每月夜不归宿4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每月夜不归宿5次以上者(含5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一学期夜不归宿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次数者,按相应的处分等级处理;
7.已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考察期内的,再有夜不归宿行为,加重一级处罚;
8.凡是有无故夜不归宿行为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石河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9.凡是因无故夜不归宿行为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考察期内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10.对所有夜不归宿学生,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一律认真查处夜不归宿原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规、校纪校规处理。
第七条登记及监督
1.对住宿晚归的学生,由各公寓楼值班导师、值班人员分别进行登记,学生要签字确认,由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报学工部(处)处理;学生之间、各学院之间相互监督。
2.对夜不归宿情况,由学工部、保卫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登记后,学生签字确认后,按照以上条例处理。学生之间、各学院之间相互监督。
3.由石河子大学学生宿舍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上述工作。
第八条相关说明
1.本办法中的“宿舍”是指学生所在学院为学生指定的学生公寓房间。
2.本办法中的“正当理由”包括急诊以及其它足以影响学生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合理理由。
3.本办法中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
4.本办法中的“每月”为自然月份,包括双休日。
5.本办法中的“学期”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段,从正式上课之日起到正式放假之日结束,以学校教学日历为准。
6.本办法中的记过以上处分由石河子大学学工部(处)决定,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工部(处)通知所在学院处理,并在一周内以文件形式报学工部(处)。
7.本办法由石河子大学学生宿舍工作指导委员会、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