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工作

石河子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刘红勤发布时间:2019-03-11浏览次数:5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石河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石河子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统招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石河子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和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四)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学院及相关部门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成人教育、科技学院学生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