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教育辅助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警示其他学生。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纪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接受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行为发生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给予从重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穿戴宗教服饰、传播与阅读宗教宣传品,组织和参与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视财物价值不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四)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和破坏财物价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砸物品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在校生,一律严禁饮酒。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在校内外饮酒者,一经发现,视其认错态度及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酒后扰乱他人学习或生活秩序者,视其认错态度及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酒后伤害他人或损害公物者,除负责受伤者损失(包括医药费)和加倍赔偿公物外,并分别按第七条之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四)因饮酒而致酒精中毒者,视其认错态度及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照《石河子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石河子大学学生住宿晚归、夜不归宿纪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组织或参与私募资金、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活动、使用他人名义和信息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使用未经公信部批准的VPN软件(翻墙软件)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考试违纪的处理,按《石河子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等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 程序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管理权限及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处理,报学工部(处)、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学工部(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学工部(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工部(处)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及学工部(处),由学生所在院与学工部(处)按规定处理;
(六)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的学生时,由学工部(处)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结论及有关材料提交学工部(处)。
第二十九条处分的期限: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可解除处分,并报学工部(处)、教务处备案,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一同存入学生档案;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工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解除处分,并由学工部(处)、教务处备案,处分及解除材料一同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改正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给予延长3个月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缓发毕业证书,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考试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派出所按有关规定处理。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取消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参选各类优秀、先进、奖励、资助等资格。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石河子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工部(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六条 加重处分是在规定的处分形式之上,适用的处分形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