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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医学院
发稿时间: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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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高〔2017〕14号

各本科高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决定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案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我厅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备案。参加本轮审核评估的高校,应据此做好学校评估工作方案。

二、参评高校

(一)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等11所高校应参加本轮审核评估。

(二)新疆工程学院、新疆警察学院未接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不在2014-2018年本轮审核评估范围。

(三)各独立学院不在此轮审核评估范围。请各独立学院继续完善教学状态评估工作机制,在举办学校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三、参评条件自查

请各高校对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评估方案”和评估范围(附件2),结合近年来各校所报基本办学条件报表数据、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所采集数据及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数据等,对学校教育教学硬软件条件进行梳理自查,摸清家底。对尚未达到评估标准(具体参见“评估方案”)的高校,应分析差距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四、评估时间

各高校拟评估时间安排请参见附件3,最终参评时间经与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协商后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充分领会审核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厘清审核评估与合格评估、水平评估的内涵差别,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建设,进一步更新办学理念,明确办学定位,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各高校要把握“为国家负责,为学校服务,以学校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位”的评估理念,树立正确的评估价值取向,明确主体意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不影响正常教学运行,做到“平常心、正常态,学习心、开放态”,充分依靠广大师生,尊重学者教授,凝心聚力,着力增强办学活力,着力提升内驱动力。

(三)各高校要将审核评估工作作为推进自治区高水平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应用型转型发展的有力抓手,作为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试金石,精心组织力量,明确具体负责机构及责任人,研制方案。要组织专家认真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按方案做好专家进校考察准备工作。

(四)报送工作材料。各校务于9月30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4)、高校参评条件自查表(附件5)以学校正式文件附件的形式报至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

计划于2018年度上半年评估的学校,请于2018年3月5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

计划于2018年下半年评估的学校,请于2018年7月1日前将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

各校在报送以上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同质电子材料。

(五)自治区教育厅将于2017年度下半年联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开展审核评估培训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自治区教育厅将适时针对各校审核评估准备工作开展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审核评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公平、公正。自治区教育厅设立举报电话0991-7606221和举报信箱xjshpg@126.com,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刘灏,电话:0991-7606225,电子邮箱:xjgdjy@126.com;

兵团教育局高教处联系人:赵建军,电话:0991-2896299。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安排表

4.本科高校审核评估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5.本科高校参评条件自查表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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