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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红勤发布时间:2019-03-11浏览次数:811

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的做法。

(三)此前已签定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每个申请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学生的人数原则上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确定。

(二)贷款期限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的下月1日(含1日);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4.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三、申请人条件

1.在校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在校就读并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学生证的在校生;

2.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费用;

3.学习良好,成绩在班级中等以上,一学年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门(含2门),品德优良,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中等以上;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5.具有良好的信誉,诚实、可信,提供真实的个人申请材料;

6.未满18周岁的应取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四、个人准备资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3.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须到乡镇及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

5.填写《石河子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6.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申办

1.申办渠道,通过就读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2.申办流程,申请贷款学生按要求向所在学院(系)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主要包括学校审核与银行审批两个环节。其中,学校审核先由学院(系)进行初审,再由学校复审,以保证申办材料的完整、真实与合法。

1.学院(系)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学院(系)初审申贷材料是整个审核工作的基础与核心,需要各学院(系)在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耐心、严格的态度,开展申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要围绕“申请人要符合条件”、“材料要真实”、“材料要齐备”和“填写规范无误”四个要求来进行;

2)公示名单。学院(系)在对申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将申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确保贷款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确认材料,填写《石河子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明细表》。《明细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编制提供学院。学院对初审合格并通过公示的申请人材料进行核对并盖章确认后,按要求,填写《石河子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明细表》。将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2.学校复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贷材料进行再审核。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督促学生补齐不合格的材料。复审无误后,报送银行审批。

3.银行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审核的学生申贷材料统一提交银行审批。银行审批完毕后,将通过的申贷名单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给学院,学院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

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单,组织学生与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进行签署,学生留存的借款合同将由学院转交给学生。

贷款学生结业、毕业时必须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八、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1.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学年发放。

2.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路径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路径主要是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收款账户,学校收到贷款后,冲减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金额返还学生。

九、参与方的责任或义务

(一)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申请;

2.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接收学生的贷款申请;

3.负责审核贷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并对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负责对贷款学生的申请进行纠正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并将初审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5.负责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并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6.负责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填写、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借据,并提交经办银行;

7.负责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8.负责对贷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逾期贷款;

9.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综合评审,如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违纪违规、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事件,在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学生提前还清贷款;

10.负责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的展期办理;

11.负责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工作;

12.受理贷款学生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咨询;

13.联系经办银行,校计财处,共同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临时或突发问题。

(二)校计财处工作职责

1.为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指定账户;

2.接收经办银行划入的国家助学贷款,确认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金额和贷款学生名单;

3.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冲减贷款学生欠费工作,并负责将贷款学生的生活费和缴费收据(或发票)发放给学生;

4.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工作,核准经办银行提供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5.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核准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确认书》;

6.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国家助学贷款冲减欠费情况,方便贷款学生查询;

7.接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完成冲减借款学生欠费工作并出具缴费收据(或发票)。

(三)学院工作职责

1.知晓并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2.组织指导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在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接收学生的借款申请,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在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

3.配合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贷款学生贷后综合评审工作和诚信教育工作;

4.及时将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违纪违规、参军入伍、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的贷款学生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负责对贷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做好贷款学生有关情况及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初审工作;

6.按照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与申请资料一并交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逾期学生的催收工作;

8.协助校计财处发放贷款学生的缴费发票。

(四)贷款学生责任和义务

1.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按照《石河子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要求填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约定的对贷款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3.如实填写《石河子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综合评审表》,如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违纪违规、参军入伍、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异动,请及时告知学院学办和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及时通过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和校计财处网站查询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如有疑义,请在7个工作日内到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

5.毕业离校前填写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表》、还款协议、还款确认书、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等相关协议与手续;

6.毕业后按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十、终止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终止贷款:

1.因违反校规校纪被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受有关部门刑事处罚者;

2.一学年超过两门课(含两门课)不及格者;

3.因病休学或参军入伍者;

4.家庭经济状况好转者;

5.借款人提出申请者。

十一、提前还款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办理离校前一次性还清贷款,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被学校处以勒令退学(含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

2.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自动要求退学者;

3.转出石河子大学者;

4.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5.借款学生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或银行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如拒绝或阻挠学校或银行检查监督,除停止贷款外,要立即还贷;

6.学习成绩差,无法毕业者,除终止贷款外,立即还贷。

十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